對干部調整程序、復核申訴、調整安排、后續管理和保障措施等作出具體規定。明確黨委(黨組)及其組織(人事)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,履行組織調整有關職責。以中央規定的5步程序為基礎,進一步細化為調整動議、分析研判、調查核實、作出認定、提出建議、組織決定、談話宣布、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序8個下的步驟。干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,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。跟蹤了解被調整干部思想動態和工作狀況,定期開展談心談話,教育干部增強組織觀念,正確對待下的安排。突出壓實責任。健全和落實工作責任制,結合日常干部選拔任用、管理監督、領導班子換屆、年度綜合考核等工作,黨委(黨組)每年至少專題研究一次干部下的問題,推進能上能下常態化。通過建立年度集中推進機制、完善紀實報備制度、開展年度統計評估和納入黨建考核等方式,定期收集案例和評估推進情況,進一步壓實黨委(黨組)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等各層各級工作責任。